作者為德國Speyer行政高等學校之退休教授,本文主論述在上個世紀七○年代初期出現「對自己事務的抉擇」(Begriff der Entscheidung in eigener Sache)此一概念,逐漸為學說及判決所接受。此概念包括國會議員薪水及政黨財政補助外,亦包含選舉立法,此對於地方、歐盟、聯邦與各邦擁有至為重大之影響。立法者應該在預計之聯邦選舉法改革時注意。另一立法者對自己事務的抉擇之案例,則在於透過固定政黨名單之比例選舉縮減選民之政治自由。在此,司法者僅侷限於形式審查。設若採用對於立法者於自己事務的抉擇之標準,則亦同樣會得出聯邦眾議院選舉法、歐盟選舉法以及多數邦議會選舉法之違憲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