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一般稱為租稅法律主義,主要內涵是稅捐法律保留與法律優越原則,然若無指導方針,租稅法律主義將成為內涵多元、無可事先預測的開放性概念。本文以釋字第七○五號公設地捐贈抵稅解釋為例,說明租稅法律主義著重於「形式正義」的審查基準,對於個案所涉稅制及相關聯議題,所可發揮影響力雖然有限,然卻是啟動立法權正視、解決問題的起點,因此租稅法律主義作為「形式法治國」維護法安定性的制度功能,似應強調、貫徹「疑則歸於立法」的遊戲規則,適當地施加稅捐修法壓力,避免稅捐行政函令的過度肥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