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改編自真實個案,程序爭議相當多,本文只打算討論共犯自白補強法則。理由是本案諸多犯罪細節都是出自於被告自白,特別是乙的部分。當一個案件有複數參與者,其中一名或多名被告自白所有被告的犯罪事實,法院應要求何等程度的補強證據,以決定所有被告的罪責?自白的內容彼此矛盾或是相互印證,是否影響法院對於補強證據的要求?法院應該針對不同被告要求個別可以證明其與犯罪之關聯的補強證據,還是可以以其中一名或數名被告之犯行已受到補強,推論所有被告的犯行也一併受到補強?實務向來認為,共同正犯的成立只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行為人不必參與每一階段犯行,法院尚且承認犯意聯絡毋須直接,間接亦可。此一實體法上對於共同正犯的認識,如何反映在訴訟法中的補強法則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