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三年五月九日紐西蘭對於法國持續於南太平洋進行大氣核子武器試爆之行為,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adjudge)確認(declare)其行為違反國際法規則並命令法國不得再執行任何此等行為。
國際法院對於起訴國同時請求法院指示暫時保護措施(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之主張,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做出命令(Order)指出,於其確定判決前,法國應避免核子試爆造成放射性輻射塵落在起訴國之領域上。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六日法國以書函向法院表示其不接受法院之管轄權並要求法院註銷案件。繼而於一九七四年間做出一連串之公開單方聲明(unilateral statements),表示其不再進行試爆之意願。法院並未同意法國之請求,但基於此等公開之聲明,法院認為,由於法國已承諾不再於南太平洋進行核子試爆,起訴國之目的已達成,爭端既已不存在,即無訴訟標的可言,因而無須對系爭標的做成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