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Z兩家股份有限公司擬進行吸收合併,雙方於某年八月一日締結合併契約,約定X為存續公司,Z為消滅公司,並以同年十月十五日為合併基準日。締約當天,X公司立即對外發布此消息,並決定在同年九月十日召開股東臨時會。Y1、Y2及Y3為X公司股東,三人均反對該合併議案,除了在股東會前以書面表示異議,並在股東會上放棄表決權外,會後向X公司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其中,Y1與X公司就股份收買價格協議結果,同意公司以每股十一元之價格收買其持股,惟Y2及Y3認為公司提出之價格不合理,乃分別向法院聲請價格裁定。受理Y2聲請之A法庭裁定每股十一•五元為公平價格,受理Y3聲請之B法庭裁定每股十一•六元為公平價格。假設Y2、Y3及X公司均未對裁定結果提起抗告。試問:X公司對於Y1、Y2及Y3之持股,應以哪一個價格作為股份收買價格?X公司應於何時支付價款予Y1、Y2及Y3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