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搜索係源於警員林○○、陳○○、黃○○、林○○等人接獲值班員警通知臺北市○○街○號○樓有人開搖頭舞場,聚會販賣毒品,其等前往現場處理,見出入之人均為男性,神情呆滯,判斷可能吸毒,在上址門口時適有人開門,見進門處是一個鞋櫃,而鞋櫃的地上有裝愷他命之空罐,即衝入表示其等身分為警察,並見屋內之人均只穿內褲,地上散落K他命、搖頭丸等毒品,乃詢問毒品為何人所有,無人承認,其等再詢問該屋何人承租使用、舞場何人主持,宋○○表示其為主持人,其與楊○○、范○○、黃○○一起出資開設此舞場,因在場舞客人數眾多,員警先控制現場,俟支援警力到場,即徵得上訴人等及黃○○之同意並當場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後,再進行搜索而扣得本案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