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收集人大質詢司法機關的案例,可以發現由於種種原因的制約,全國90%以上的人大沒有通過行使質詢權監督司法機關,人大在通過質詢監督司法機關,防止司法腐敗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同時,人大以個案實體是否公正作為主要的質詢事由,未能適當地尊重司法機關的相對獨立性。人大質詢司法機關出現了人大監督不足與司法獨立喪失的雙重弊端。人大質詢司法機關制度應當予以完善,既要提高人大質詢司法機關的行使頻率,又要在質詢中體現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平衡。而最為關鍵的在於,應當禁止人大對司法機關辦理的個案進行質詢,此屬於司法獨立的核心領域,人大應當主要以“司法行為不當”而不是以“司法案件實體不公”作為質詢的事由。同時,在質詢的過程中,避免使用不恰當的語言,弱化質詢的批評、糾錯功能,弱化質詢的強制力度,以保障司法的相對獨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