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八○條(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依其中第四款所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凡出於不法原因而為給付的話,不得請求返還,即給付者沒有返還請求權。而所謂「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係指「給付之原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言」(八十一台上七四二民事判決),或係指「給付違反強制規定及有悖公序良俗者而言」(八十四台上一○八三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