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大客車車體出現許多引人遐思的廣告,其中大多數皆以姿態撩人並帶有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女性圖像為宣傳手法,由於顏色鮮豔、畫面養眼,極易引起用路人之注目,因而增加許多車輛碰撞事件。交通部認為,此類廣告不但造成交通秩序上的混亂,危及用路人的安全與健康,且此類廣告極盡物化女性之能事,不但違反其人性尊嚴更是對女性的重大歧視,因此擬修法禁止此類大客車外在車體的廣告,草案內容約為「以女性身體圖像作為性暗示或性挑逗媒介的廣告不得出現於大客車外在車體,違反此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至六萬元罰鍰」。大客車經營者及廣告業者知悉此項草案內容後,認為交通部侵害女性人性尊嚴之見解錯誤,且此項規定違憲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試評論大客車經營者及廣告業者之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