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為Y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企畫研究部第三組(產業分析組)十一職等研究員,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晉升為副組長。惟X自九十六年間擔任Y公司改制前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產業工會(下稱「工會」)常務理事,執行九十六年工會會員大會決議,代表工會向Y公司提出考績及績效爭議之民事訴訟後,連續四年考績均遭Y公司評為乙等,並因連續三年考績乙等,於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遭Y公司直接由企畫部副組長轉調為同職級研究員。X因認Y公司對其有工會法第三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減薪、調職、不利待遇等不當勞動行為,遂於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裁決。勞委會所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一○○年九月二日(一○○)裁字第二號裁決決定書,命Y公司應作成回復X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考績為甲等之意思表示,並回復X十一職等副組長職位,以及給付X新臺幣九十四萬一千五百五十二元。Y公司不服原裁決決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