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法二一Ⅰ),第三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任意使用其商標者,構成對商標專用權之侵害,應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部分,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者應負侵害排除、防止及損害賠償責任(商標法六一Ⅰ);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商標專用權人並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法六一Ⅲ)。在刑事責任部分,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者;或於有關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應負刑事責任(商標法六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