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傳述「事實」者,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因其足以形成「意見」的要件。如對「不實事實」有意主張,斯種情形並非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難免除誹謗罪處罰。「言論自由」並非單行道方式無條件保障,更不應認其高過其他的基本權,苟此認為,言論自由保障將有過度之虞。憲法保障係恐言論受到箝制,而有自由不足;並非保障其有「過度」、「銳利」、「侵害」權力。「名譽權」亦為憲法的自由權利,並非於言論自由前即不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非只以前者為唯一的絕對值,應認處衝突狀態的價值比較。言論自由涉及侵害到「名譽」法益時,必須就言論自由保障與名譽受害者,予以法益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