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新法認知起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具有保全證據,預為調查以準備訴訟;確定事實關係,促成訴訟外紛爭解決,以預防訴訟;蒐集事證資料,整理爭點,以達成集中審理等諸多機能,故修正該制度,放寬起訴前事證開示程序,便利當事人蒐集事證資料,並明確其為起訴前之證據調查程序,從證據調查開始處理、解決紛爭,使成為證據蒐集及證據調查兩面並備之制度,而兼具英、美法上事證開示制度及法、德法上獨立證據程序之機能,藉以保障紛爭當事人平等接近、使用證據之證明權,使其能於起訴前獲得相當資訊,資以認明自己所處法律狀態,及時防止紛爭擴大,並考量紛爭所涉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選擇適當之紛爭解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