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的社會福利議題受限於城鄉二元結構、以及軍殘與非軍殘的架構,被切割的很零碎。在計劃經濟時期,已經被國家特定殘廢資格的殘廢軍人受到特別保障,但一般身份的殘疾人若是城市戶口者僅能透過城市國有企業與福利企業內所提供的福利得到生存保障,若為農村戶口的殘疾者除非得到五保戶資格來取得社會保障資源,否則僅能依靠親族作為最基本的社會福利。從改革開放後,國有企業的裁減與人民公社的解散,導致社會福利的提供者進行了改變,即便殘疾人取得福利資源的依據逐漸從集體主義年代的「身份」轉銜至較為公平與公開的「殘疾類別」,但改革開放後,社會福利的供給責任集中到地方政府,也使得地方政府是否重視殘疾人福利與劃撥財政資源才是重要關鍵。在中國近乎一億名的殘疾人口在社會保障也出現吳介名談及農民工議題的公民身份差序,顯示資源分配的有效性與公平性有所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