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選擇向淑雲《唐代婚姻法與婚姻實態》與劉燕儷《唐律中的夫妻關係》這兩本書作比較評析的原因以有下幾點。首先,兩者皆以儒家禮教、唐代律令與實際狀況來考察唐代禮法規範下的夫妻關係。其次,兩者同為高明士博士所指導的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博士論文,後皆出版為專書,唯兩者成書時間相隔十六年。向淑雲1987年碩士論文在1991年由臺灣 商務印書館出版為《唐代婚姻法與婚姻實態》的同名專書;而劉燕儷2003年博士論文〈唐代的夫妻關係――以禮律規範為中心〉亦在2007年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為《唐律中的夫妻關係》。最後,兩者在研究內容及資料運用上,多有承襲並突破。向淑雲率先整合了唐代婚姻法與婚姻實態,提出「禮」(禮制,社會文化的規範)與「法」(法律,國家權力的制裁)在唐代社會中的效力與體現於婚姻中的作用。而劉燕儷也透過禮律規範來分析唐代的夫妻關係,並從兩性關係的角度,析論「夫妻齊體」 觀為唐代定刑量罪的主要原則,反映唐代夫妻關係呈現相對平等的一面,有其獨特意義。本文透過綜合分析兩本書的架構、內容與史料運用,希冀在介紹兩本佳作之餘,同時讓讀者一窺唐代禮法規範下的夫妻關係,究竟呈現如何的樣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