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關稅配額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執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二、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配額由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配者,持有該公司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始得適用配額內稅率。但國際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進口人進口取得「WTO輸入關稅配額證明書」之貨物,報關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第九十八章申報稅則號別並依該章規定辦理;進口依其他國際協定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報關時應依稅則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申報適用之稅則號別,並依其章別之增註規定辦理。四、進口人進口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之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申報關稅配額證明書號碼。五、申報適用關稅配額之貨物,不得以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