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決時,通常須聽原告及被告雙方陳述的理由,再做判斷。最高行政法院在一件判決中,再度說明這個原則,並強調若高等行政法對於當事人有利事項不採信,但卻不說明為何不採信的理由,那就屬於違法判決。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上述法規的規定,因高等行政法院是事實審,應本於於職權調查證據,並依調查結果,認定事實,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關於當事人主張有利的證據,未說明不予採取的理由,即屬判決不備理由,且與判決結論有影響者,原判決(即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即屬違背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