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對象如下:(一)本要點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九年內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月平均、一百零七年同期月平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本部、受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3.非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4.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二)本要點所稱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指受影響事業中,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基準之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