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國稅局核定高額之遺產稅應納稅額,而繼承人沒有充足現金可資納稅之時,繼承人通常會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之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向國稅局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如其申請經國稅局准許,固無問題,但如遭國稅局否准,繼承人通常繼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而在行政救濟期間,繼承人為免多繳滯納金及利息,而先籌資將剩餘之遺產稅繳納完畢。但繼承人在繳清稅款的同時,也會擔心此舉在行政訴訟中,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合「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要件,而遭判決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