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法條修正可以毀掉整座圖書館!』民法成年將下修為十八歲已勢在必行,此一基礎條文之修正所牽涉相關法令之改變,雖然從修法通過到實施將會有兩年緩衝期間,但自民國十八年即已適用的民法總則編迄今已將近一個世紀,近一百年來整體社會早已習慣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雖然也常有與刑法完全責任能力為十八歲混淆),修法初期一定會造成社會各方面的混亂,稅務行政機關相關的因應措施應提早啟動,盤點相關法令,並啟動教育訓練。以財政部69年3月27日台財稅第32476號函為例,『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所得稅法第15條)』以現今大學生無論實習、工讀甚至投資理財等法律行為,在未成年前都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所為法律行為並非有效,亦非無效而為效力未定行為,都將因成年制度修正隨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