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學校務評鑑及系所評鑑分別自2004年及2006年起進入全面推動時期。《大學法》並配合評鑑之推動進行修正,於第5條第二款明定「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針對大學評鑑之作法做出明確規定。教育部並委由「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以下簡稱「台評會」)於2005年3至6月針對76所公私立大學校院進行第一次的全面性實地評鑑。由於學校定位、屬性不盡相同,自2005年5月「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高教評鑑中心」)成立後,大學評鑑採雙軌方式實施,一般大學之評鑑委由高教評鑑中心辦理;技專校院之評鑑則由台評會承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