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係提供民眾診治傷病、挽救生命之重要公共場域,為維護第一線醫事人員之人身安全,讓醫事人員能全心投入醫療業務,以保障全民享有安心、安全之就醫環境,對於少數民眾在醫療院所內之暴力行徑及脫序行為,《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分別訂有規範及罰則,其中第106條第3項所規定的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有民眾在醫療院所鬧事,一般人都直覺認為司法偵查機關均可據此主動偵辦並將之繩之以法,否則便是執法不力,之所以有此曲解,無非是對其構成要件之詮釋有誤。法律條文的抽象詮釋為整個法律適用流程之關鍵步驟,即解釋法律的構成要件要素,並確認其所使用法律概念的意義與內涵,乃是法律適用流程之始。自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制定以來,法院已累積為數不少判決案例,本文係以我國司法實務見解為藍本,佐以學界意見,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加以解析而為概略之詮釋,進而一窺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全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