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學理上,對行政行為相關考慮之範疇有“法規範限定說”“默示因素說”“實質因素說”“法外因素說”四種學說對未考慮相關因素之行政行為的審查標準,也存在著“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禁止恣意”“專斷和反復無常”四種觀點。但實證研究發現法院對上述問題的理解與學理解釋之間存有較大差異。結合學理與司法實踐可以認為:在相關因素的範時界定上,“規范一原意一實效”式的判斷樣式可以有效應對變化多端的司法實務。在如何判斯考忠與否的問題上,法院主委依據但不僅僅依據裁量決定中的說理內容作出推斷只委有一系列標誌足以使法官內心確信即可。認定“未考點”後法院份應對栽量決定作出整體評價,“未考慮”本身並不具有獨立定性的價值有助於加強和規范栽判文書的釋法說理才是認定“未考感”的意義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