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在法定抗辯期間經過之後,保險人能否行使撤銷權的問題,涉及保險法上解除權制度與民法上撤銷權制度的適用選擇。投保人欺詐行為之下保險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的爭議因保險法上不可抗辯條款的出現而產生,不可抗辯條款在法理上具有相當的正當性並被普遍法定化。允許保險人行使撤銷權將空置化或廢棄不可抗辯制度,進而否定不可抗辯制度的規範意義、目的及其背後的價值判斷。且不可抗辯條款乃是保險人自願引入保單之中並受其約束,表明其是自願放棄抗辯權。兩相權衡,保險人解除權制度在整體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當性、歷史性和法秩序價值,應為我國保險法所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