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出現了一些較為發達的“特定區域”。這些特定區域對法治建設有更高的需求,卻遇到了諸多法律上的瓶頸,也由此影響了這些特定區域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經濟與法治之間的密切關係,決定了特定區域經濟的超前發展需要法治的先行作為支撐|同時,只有法治的先行才能促進特定區域經濟的快速和高品質發展。要創新授權立法制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對特定區域所在地的省、市權力機關直接的精准立法授權方式,允許他們在一定範圍內突破或變通上位法,制定適合特定區域發展需要的地方立法。為實現特定區域的法治先行,必須對國家法治統一的含義作出新解讀,法治統一並非機械地要求地方立法與上位法的完全一致|必須對地方間的法治公平進行重新認識,法治公平並不是法治建設的平均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