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房屋」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由建商出資負責興建房屋之型式,並就興建完成之房屋,雙方依約定各自分取房屋之一定比例,土地所有權人並將建商分得之房屋所應有之基地持分移轉於建商,而合建時土地上通常有既成之老舊房屋存在。台灣合建型態自1971年起在國內逐日增多,過去之合建經常是針對空地或是矮房子從事合作建築方式。然而然隨著都市化的結果在市區可謂一地難求|目前合建已有新類型即利用「都市更新」或「危老改建」等方式,透過政府獎勵優惠措施對老舊住宅之土地重新興建。由於合建涉及當事人雙方權益甚鉅,實務上屢見糾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