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保險法第三五條複保險定義,雖有其構成與學說補充要件,惟在此等要件滿足時,仍存在諸多例外,窮其原因,在於此等要件僅構成被保險人具不當得利之潛在可能性,係「潛在複保險」,本文另行提出「真實複保險」之概念以玆區分,同時亦解決學說藉以與複保險區分之所謂「保險競合」或「共同保險」。此外,亦由真實複保險之概念提出,探討複保險判斷時點、複保險通知義務違反效果、足額複保險和不足額複保險之效果、複保險規定適用範圍、保險法第三八條善意複保險比例分擔原則之相對強制性,以及保險實務以相關約款變更複保險當事人間關係之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