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酒駕對通行道路之人、車所造成的危險性,廣泛受到國人的關注,而警察機關為抑制、防範此類行為,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條例」)與刑法等規定之授權,除可採行強制離車與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等危害防止之手段外,並可對違反者處以罰鍰以及(移送)刑事處罰等之制裁,亦亟希能充分回應國人之殷切期待。本文主要係以探討上述危害防止手段與制裁規定及警察實務之做法,所可能引發之相關法律問題為論點中心;另,依條例規定,警察欲加處罰汽車駕駛人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者,須該駕駛人之身體內所含酒精濃度,經測試檢定超過規定之標準始得為之,因此,作為本文之前提問題,關於該項測試檢定手段之法的性質、其發動要件與實施程序等,亦一併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