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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依法應納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繼承人於死亡日後始完成繳納者,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815 (43:1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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