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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331 (4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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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3 NO.6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的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起訖頁
13-1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331 (43: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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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變動產生的追溯調整數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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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證券交易損益科目申報錯誤有無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規定之適用──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01856號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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