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股票的獲利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免稅,但是如果民眾利用境外公司買賣股票,再把獲利納入口袋,則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很可能被財政部轉為應課稅的其他所得,而遭到補稅再加處罰款的悲慘命運。實際的案例是,甲君在免稅天堂的維京群島(BVI)設一家A公司,並用A公司賣出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甲君在操作時,A公司賣股票的款項八千萬元,先匯到A公司在香港的銀行帳戶,然後再由A公司的香港銀行帳戶匯入甲君在台北的銀行帳戶內。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比對A公司帳戶與甲君在台北的帳戶,發現A公司賣股票的資金,最終到流入甲君在台北帳戶的資金流程,國稅局認為,這筆賣股的八千萬元資金,不是賣股的所得,而是A公司對甲君的「贈與」,屬於甲君的「其他所得」。本來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有繼承或接受贈與的收入,不用課所得稅,但若個人受贈收入是來自營利事業,就不可免稅,須轉列為個人的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