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管會在102.6.4援用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公布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的銷售文件中應加註實質課稅規定並自102.7.1日起生效。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溯及適用以往個案。也就是說,要保人在102.6.30以前所簽定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保單也適用實質課遺產稅的規定。另一方面,95年以後所簽定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其保險給付尚有課徵所得基本稅的規定。準此,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在要被保人發生繼承時,可能同時面臨遺產稅及所得基本稅,使過去所謂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保險死亡給付基本所得3330萬元不課基本稅的優惠,轉變成全額課徵遺產稅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