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5日發生張德正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事件,案經警察機關移送司法後,院方與檢方為了應否羈押問題,上演媒體稱為「五度五關」的拉鋸戰,最後張仍獲交保。值得注意的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更(四)字第7號裁定指出「本院並未忽視檢察官所指被告犯行對社會治安及秩序之戕害甚深之情,然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之基本原則,須斟酌於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猶不足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予以羈押,方可謂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手段。至於安撫社會大眾、作為滿足部分人民迫切之應報需求,則非法院審酌是否羈押被告之原因或事由。」此論述涉及羈押權制度根本定位,頗具啟發性,殊值進一步反思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