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規定「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該規則第300-1條亦規定「雇主對於勞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綜合上述規定,可以瞭解當場所產生噪音超過85分貝時,需要預防勞工發生職業性聽力損失,但這並不表示長期暴露在85分貝以下工作環境,不會有聽力損失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