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非合意併購在各國的角色日趨重要,我國亦應未雨綢繆。此制雖可能發揮監控經營之正面功能,但亦涉及高額交易成本與不當財富移轉,宜審慎為之。各國法制以美國與英國為代表;前者複雜度與爭訟性均高;後者則具有及早因應、全盤規範的特色。歐盟指令草案採取英國的規範策略,針對防禦措施亦以其中立原則為核心精神,具有明確可行的優點。就我國公司之股權結構與治理現狀而言,於建構非合意併購法制時,應特別考量控制股東之利益衝突等因素,以對症下藥。最近德、日擬引進美國法制,卻缺乏整體規劃與配套機制,足為殷鑑。是故,本文建議修法落實「強制收購制度」與「董事會中立原則」,以健全我國併購市場之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