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抵減稅額之方式。為促進產業創新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符合規定者,得選擇1、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2、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開二種方式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申報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