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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615 (43: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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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戶籍非認定住所唯一依據
作者
衛無私
中文摘要
納稅人被補稅時,稅捐機關須送交補稅單給納稅人,但當稅捐機關找不到納稅人時,有時會採寄存送達方式,將補稅單寄到納稅人的戶籍地,以完成到送達的效力,但法院已有最新見解出現,稅捐機關仍要積極找出納稅人的住所,否則把稅單寄到戶籍地,送達效力會有問題,因為戶籍地並非認定納稅人住所唯一依據。
起訖頁
9-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615 (43:1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下一篇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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