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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531 (43: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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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免罰之疑義--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68號判決簡析
作者
蔡孟彥
中文摘要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但自動補報繳之時間點應如何判斷?以及若該案中又涉及有人檢舉逃漏稅捐時,在認定上又會產生如何之差異?
起訖頁
31-4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531 (43: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關於大立光未分配盈餘課稅侵蝕股本
該期刊-下一篇
財會人Q&AVol.43 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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