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減免是國家基於特定之社會目的需要和納稅人負擔能力,透過稅制外之例外或特別之規定。又房屋稅係屬於地方稅,因此法律賦予地方行政機關有一定的減免權限,以利於地方因地制宜處理問題。另醫療法於75年11月24日公布施行前,財政部64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37824號函釋註1給予宗教團體附設醫院免徵房屋稅之釋例,在醫療法公布施行後,稅務機關對於何者為「慈善救濟事業」又再予限制,其認定須以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之慈善救濟事業方符合免徵房屋稅之要件,縱使其為取得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註2核准立案之醫事財團法人,仍非慈善救濟事業,不符合免徵房屋稅之要件,因此造成徵納雙方之爭議,徒增地方稅務機關執行上之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