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但在實務交易習慣,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在現行稅法上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限105年前取得之土地),給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誘因。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因此不少營業人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一律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於是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