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從威權轉型到民主僅僅只有三十餘年的時間,無論轉型前後都有政黨的存在,並對公領域發揮相當大的影響力,但民主轉型對於政黨的運作、法律監督及期待卻有根本的歧異。政黨從國家政策的主宰者,搖身變成形式上是一種法人組織,但政黨終究不是一般的社團法人,雖然如一般法人一樣受到基本權條款中財產權的保障,但本文關心的是,政黨應該受到財產權如何的保障?此一問題必須逐一解決立憲主義的憲法如何看待政黨法人、政黨的本質如何、其於民主政體中可以發揮何種功能等問題。本文透過憲法財產權理論的整理及分析,採用文獻分析法及憲法釋義學,認為政黨法人固然為基本權主體,但政黨法人的財產權會受到財產權文義範圍及財產權的內在限制兩個來自政黨法人的本質性限制。一方面,政黨法人與一般法人組織在前者受到的限制相同,而不及於財產權與人格發展具緊密關聯的部分;另一方面,政黨法人與民主制度的運作密不可分,受到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自由市場維持等內在限制,此所反映的是政黨法人與一般法人組織在本質上有所不同。本文所做的憲法解釋如能訂定於實證法中,除避免爭議外,也有助於追求立憲主義的價值,為台灣的民主轉型奠定更深厚的基礎,回應轉型正義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