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本局主要掌理農業金融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事項。(一)農業金融體系監督與檢查監督、管理及檢查農業金融機構,並對機構之設立、廢止、停復業及合併進行審核與處理。(二)農業金融法令研修與執行相關法令之研擬、解釋及執行,並對違法機構進行取締、處分與處理。(三)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與協調輔導及考核農業金融機構之業務、財務與人事,並對其相關機構或部門之聯繫提供協調機制與配合措施。(四)農業專案融資規劃與推廣農業專案貸款之資金規劃、籌措及運用,並對運用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補全措施進行研擬與督導。(來源網址:https://www.boa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