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代國家為免司法官一人獨斷獨行產生濫權情事,均將司法權分為檢察權及審判權。雖然我國檢察官員額很少,法律卻賦予檢察官許多任務,社會並有許多期待,但我國檢察官表現目前還不能完全獲得民衆的信賴。歸根究柢,此問題最主要原因在於檢察體系人力嚴重不足及無法防止政治力介入所致。檢察權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接壤,制度設計上一方面必須顧及法務部長之行政權,使其得以貫徹其檢察行政政策;另方面則應維持檢察系統之獨立,杜絕政治力干涉司法權之行使,而加強檢察機關內部民主化為避免政治勢力以控制檢察首長人事權干預司法的最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