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高等教育學校能持續妥善管理校務運作與確保教學品質,並善盡社會公民責任,我國大學法第5條規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此,教育部自100年及106年起,分別啟動第一週期及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期透過學校自我定位與設定目標(Plan),落實校務治理、致力教學品質(Do),並透過定期自我評鑑及外部評鑑委員實地評訪(Check),復佐以持續稽核與滾動式修整改善(Act),永續確保學校專有教育品質、高績效校務經營及社會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