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CD-10發表後已超過四分之一世紀以來,在學術研究、臨床經驗、社會氛圍與人權發展各方面與疾病診斷之關係已有了重大的改變。ICD-11在性/性別相關的診斷分類已與ICD-10有很大的改變,觀念上也與DSM-5愈來愈相似。ICD-11將性功能障礙診斷移出「精神與行為疾病」分類章節,改歸到「性健康相關狀況」章節,且棄用ICD-10病因二分法概念,用一更整合性的生理-心理-社會模式觀念於診斷、評估與治療;ICD-11也將「性別認同障礙」診斷移出「精神與行為疾病」分類章節,改歸到改歸到「性健康相關狀況」章節,改名為「性別不一致」,除了精神醫療的協助,期待相關專業的整合性服務;ICD-11對「性偏好症」還是保留在「精神與行為疾病」分類章節中,主要是基於評估與治療的目的,也在觀念上將不會對公共衛生有所衝擊或影響性偏好行為,認定為個人私領域的行為,從性偏好診斷章節移除,這點要比DSM-5更尊重人類的性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