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貪腐」、「貪污」,或是「腐敗」,在英文單字同為“corruption”,我國傳統法律概念在討論這個名詞時,通常指政府官員濫用職務權力,牟取自己,或非法為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損害國家或社會利益,甚至影響民眾對政府的信賴。2005年4月18至25日在泰國曼谷舉行的第十一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11th United Nation Congress on Crime Preven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在其總結報告指出,「腐敗」是21世紀面對的威脅和趨勢。冷戰後時代的巨變造成了世界的相對混亂,為腐敗行為創造新機會和新誘因。對過去自由市場的不干涉主義提出質疑,因為社會的政治和經濟體系會各自產生不同類型的腐敗,沒有哪種體系是完全可以避免腐敗的發言。易言之,腐敗已非單存在政府部門,同時亦存在私營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