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確保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係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惟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臚列,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得依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之要件。內政部依現行戶籍法第八條執行國民身分證換證作業之實施日期已迫在眉睫,故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聲請解釋憲法(戶籍法第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二、二三條及比例原則之疑義),並同時請求先行宣告系爭規定暫時停止適用。而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針對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認為符合暫時停止適用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