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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哲研究通訊
201909 (2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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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胡老師的〈終身大事〉──從「游戲的喜劇」到「社會問題劇的濫觴」
並列篇名
Chinese Acceptance of Dr. Hu’s “The Greatest Event in Life”: From “A Farce in One Act” to “The Starting-point of Social Problem Drama”
作者
平田昌司
中文摘要
田亞梅離家出走以後,有獨立生存的經濟條件,仿佛〈終身大事〉到此可以迎接完美的團圓。可是,屹立在她和陳先生面前的是中華民國從西方引進的「現代性」──民法。宣統三年(1911)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條:結婚須由父母允許。……第一千三百四十條規定,違一千三百三十八條而結婚者,「戶籍吏不得受理其呈報」。楊立新指出,民國元年(1912)《民國民律草案》「改變《大清民律草案》的激進態度,堅持固守封建立場,除了堅持歐陸法例之外,在眾多的具體制度上,從《大清民律草案》的立場上大大後退」。
起訖頁
135-147
刊名
中國文哲研究通訊
期數
201909 (29:3期)
出版單位
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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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論佛教與文學:從《白話文學史》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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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史』視野下的明清、民國文學研究──反思與前行」國際學術論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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