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迄今在使用所謂「共同殺人構成要件」概念時,一直是混淆不清的,有時用來指「全體成員構成要件」,有時又用來指「個別成員構成要件」。尤其在說某人犯「共同殺人罪」時,是一開始就把「共同殺人構成要件」和「參與共同殺人構成要件」混為一談--把「全體成員構成要件」和「個別成員構成要件」誤為一事。因此,我們必須把時下套用在個別主行為人身上的「共同正犯」正名為「共同實現單獨行為人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部分的參與人」,而將「共同正犯」保留用來專指「參與者全體」。不然,數十年來,將「共同構成要件」和「參與共同構成要件」混為一談,很難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