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開啟法制化之新紀元。而鑑於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凸顯教育場域中可能潛藏之性別偏見與歧視,違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核心要旨,爰為有效防治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特於該法設專章(第四章)規範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教育與處置,包括: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教育與措施之公告與宣導,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置原則(如:調查專業、保密義務、緊急處置、轉介與協助、資料建檔與保管及通報義務等)與處理程序(如:申請調查與檢舉、調查懲處及申復救濟等)。 |